关于公文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,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第十条第六项明确规定:“除法律法规名称和书名号外,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。没有书名,书名应该去掉书名!根据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第十条:“除法律法规名称和图书名称外,公文标题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”。
报告不需要书名,但需要用于转发和打印上级文件的书名。公文标题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第二,在原始文件中,在联合撰写的标题中,多个联合签发机关和单位的名称之间没有停顿,而是用一个空格进行标记。根据这一规定的精神,显然公文标题中的“纲要”、“计划”、“意见”都没有加上书名号。发布)请示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、规定、所有法律、不带书名号的按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、单行条例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;凡批准(转发)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名称出现在正式文件标题中的,应在书名、报告和计划中添加意见。
三要素是发布机关名称、事由和语言名称。如果是联合样式的文档,第一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(管理规则)的名称应当用全称并附有书名号。“在目前的公文写作中,根据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的规定,公文标题中出现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、单行条例、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名称时,应当加书名号;已批准(转发和发布)的请求、报告、计划、意见和法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