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》和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(国发【】)对公文格式进行了明确规定。应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控制抄送器官的数量,同时应避免出现漏送的现象,抄送机关是公文格式的重要内容之一,如果文件有抄送机关,一般用作抄送机关,是指需要知道文件内容但不负责处理文件的机关,抄送机关应使用机关全称。
抄送机关名称前用“抄送”,对行文格式的主要要求是:(1)发文机关的标注: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接“公文”组成。对于政府公文中的主送单位和抄送单位问题,公文的抄送单位是指除主送单位(上级、同级、下级)以外需要了解公文内容的同级和下级机关。如果主送机关的名称太多,以至于正文无法显示在正式文件的首页上,则主送机关的名称应移至该版本主题词的下方,并复制到上方。
一般使用官方文件格式的要素。请复制同一问题的答案以供参考:新颁布的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国家标准规定,公文如有注释,应在成文日期下方一行安排带括号的“居左空”字样。在制作这种格式的项目时,一般写为“复制”或“报告”给上级机关,并“复制”或“发送”给不隶属于同一机关的机关和下级机关。除另有规定外,党政机关公文的字体和字号,
一般公文应注明主送机关。确定主要分娩器官时,主送机关的标题是空的,中央有发行机关的标志,标志是仿宋代的,返回时仍然是拔尖的;最后一个主要投递机构的名称后跟一个全角冒号。抄送机构的名称用顿号或逗号分隔,并以句号结尾,抄送的目的。一行不够两行,发行机构标识的上边缘到版本中心边缘为“宋芳”,发行机构和发行日期高出一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