“签发机关”一般指拟签发文件的机关。标注时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,与行政机关联合行文的公文,主办单位排名靠前,有的发文机关没有专门的办公室(室)或文秘部门,也可以识别发文机关,错误C、《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定》第九条第八款规定:“主送机关是公文的主受理机关,应当使用机关全称。
分发机关的识别方法与抄送机关的识别方法相同。这里的发文机关是指公文的印刷主管部门,一般应为各机关的办公厅(室)或文秘部门。第二款规定:行政机关联合行文,应当标明主办机关的文号;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前一机关排列的文号。联合行文时,发文机关的标识可以与联合发文机关的名称组合使用,也可以单独使用主办机关的名称。
标识写入时间。标注签发日期是为了准确反映公文的生成时效。前者的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后跟“公文”组成,有些特定公文只能标识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;后者应当使用同类型机关的全称、规范简称或者通用名称。适用范围通知、公告、通告等公开文件,不写主送机关;计划、报表、规章、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不主送机关。
认定办法的标题是空的,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是第一个。主送机关的书写位置一般写在正文之前、标题之下、顶行(主送机关名称不为空),确定发行人的地位;联合发布的指令或命令的发布者的职位应标有全称。本标准的相关要素解释了其他要素,(3)紧急程度: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