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(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)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,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,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正式文件。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监督检查、行政强制、行政处罚等农业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,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。
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,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等有关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范。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制定本规范。
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包括管理规范、工作制度、机构设置、会议纪要、工作计划、请示、表彰、奖惩、人事任免等文件。,不涉及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。(六)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,下级行政机关对不制定行政规章的业务工作请示的一般性答复;(七)行政许可、行政处罚、行政确认等具体行政执法决定。
具有普遍约束力、在一定期限内相对稳定、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措施、决定、命令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总称。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,行政机关制定涉及经济社会重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,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党委(党组)报告,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件适用于监督检查。第七条(信息管理)本市应当建立统一的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,与文件管理系统有效衔接,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