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需要在公文附件的文件名中添加图书名称。公文的附件是指附在正文之后的书面材料,也是一些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,公文的附件是正文的组成部分,顶部方框标识了文档编号及其后面的附件(或序列号),公文有附件的,应当在正文之后、签发机关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和编号。公文附件的格式是另一行的底部,开头有两个空格和一个冒号,然后依次标注所附文件的名称和序号。
如果附件和文档正文不能装订在一起,则应放在附件的左上角。如果附件和文档正文不能装订在一起,则应放在附件的左上角。文件中附件的作用是作为正文的补充说明或作为正文的参考。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规定,附件应另排一面,与公文正文装订在一起,方可入版。《党政机关公文格式》附录中有一段说明:如有附件,“附件”二字在正文下方空行排列,后面加全角冒号和附件名称。
并非所有正式文件都有附件,但通常根据需要用作文本的补充说明或参考资料。附件的序号和标题应与附件的说明一致,使用了“附件”一词和附件的序号。要求:附件应安排在另一面,并在版本记录之前与正式文件的正文装订在一起,使用了“附件”一词和附件的序号。法律依据:《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》第九条一般由文号、密级和保密期限、紧急程度、发文机关标志、文号、签发人、标题、主送机关和正文组成。